(2022)滬0118刑初49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2022-1-26)
(2022)滬0118刑初4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2]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徐躍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7月,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在他人安排下至上海市青浦區辦理其名下的中國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2683)、中國光大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3695)、上海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0152)、招商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8645)、中國工商銀行卡后,將上述五張銀行卡連同名下已有的中國建設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3923)及綁定手機提供給他人使用。經核實,上述銀行卡被用于收取、轉移熊某、卞某、盧某、韓某、雷某、鄧某、譚某等7人被騙資金共計人民幣24萬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其供述筆錄,證人熊某、卞某、盧某、韓某、雷某、鄧某、譚某等人證言筆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相關轉賬記錄,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銀行交易明細,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扣押物品照片,手機,銀行卡,盤石軟件(上海)有限公司計算機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電子數據光盤,案發及抓獲經過、網上人口信息、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書、工作情況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李某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其系累犯、屬如實供述罪行的公訴意見正確,且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確認。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6日起至2022年4月25日止;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手機一部、銀行卡五張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黃 婕
書 記 員 吳悅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