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99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1-26)
(2022)滬0117刑初9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5月3日出生于山東省巨野縣,XX,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山東省,。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訴刑訴〔2022〕9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丁成,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10月22日9時45分許,被告人李某某駕駛滬FXXXXX的重型半掛牽引車拖掛滬DXXXX掛的重型集裝箱半掛車,由東向西行駛至XX公路XX路路口,右轉進入洞業路過程中與騎自行車沿沈磚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該處的被害人張某發生碰撞,事故導致張某當場死亡。經認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經鑒定,被害人張某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多發傷,因創傷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發后,被告人李某某自動報警并在現場等候,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已補償被害人家屬人民幣145,000元,并獲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夏某的證言,監控視頻,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及現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司法鑒定意見書,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駕駛證信息及行駛證信息,車輛信息及保險單,收條及諒解書,抓獲經過,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駕駛機動車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節,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能自愿認罪,且對被害人家屬進行了補償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綜上,根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陳 鏹
書 記 員 呂秋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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