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90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1-26)
(2022)滬0117刑初9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曾用名張佳兵,男,1991年7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XX,高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9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賴姣紅,被告人張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7月16日,被告人張某某以牟利為目的,將先前在本區等地辦理的銀行卡及微信、支付寶等支付工具授權給他人使用,在明知系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以告知密碼、人臉識別等方式,協助他人接收、轉移被害人幸某、宋某、羅某、勞某、張某、程某、黃某等人被騙錢款共計人民幣19萬余元,獲利人民幣2,000余元。
2021年11月2日,被告人張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幸某、宋某、羅某、勞某、張某、程某、黃某等人的陳述,微信及支付寶交易明細,銀行交易明細,反詐平臺數據及截圖,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隨案移送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案發經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轉移,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某系從犯,應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綜上,根據被告人張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日起至2023年5月1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手機及銀行卡等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三、未退出的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曹吉良
審 判 員 劉 磊
審 判 員 陳 鏹
書 記 員 呂秋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