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88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1-26)
(2022)滬0117刑初8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自報王某某,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小學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區。1992年10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2001年1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2010年9月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罰金人民幣一萬八千元,與前罪判決尚未執行完畢的罰金刑人民幣五千元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罰金人民幣二萬三千元,2017年1月15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8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盜竊罪,于2022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徐李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10月20日1時許,被告人王某某至本區XX鎮XX路XX弄菜場附近,拉開被害人侯某的滬CXXXXX小轎車車門,竊得車內一部黑色魅族手機。經鑒定,該手機價值人民幣150元。
2021年10月26日0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區XX鎮XX路XX弄附近,拉開被害人吳某的貴DXXXXX汽車車門,竊得車內一瓶香水及十卷衛生紙。
另查明,2021年9月9日3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區XX鎮XX廣場處,趁被害人宣某睡著之際,竊得放置于宣某脖子下方的一部OPPO手機。2021年9月10日王某某因上述盜竊行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處行政拘留十日。
2021年10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宣某、侯某、吳某的陳述,證人莊某的證言,價格認定結論書、發票、手機價格核查截圖、工作情況,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視聽資料說明書、監控視頻及截圖,追繳物品清單、證據保全決定書、證據保全清單、解除證據保全決定書、發還物品清單,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抓獲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中一次為扒竊,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8日起至2022年10月17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OPPO手機一部,發還被害人宣某(已發還)。
三、未退出的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余 樂
書 記 員 陸天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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