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7101刑初27號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 (2022-1-25)
(2022)滬7101刑初27號
公訴機關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
被告人許XXX,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于江蘇省海門市,XX,初中文化程度,無固定職業,戶籍所在地江蘇省海門市。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抓獲),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張燕,上海普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以滬鐵檢刑訴(202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許XXX犯襲警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11月27日18時15分許,被告人許XXX醉酒后在本市軌道交通九號線七寶站至徐家匯站的列車車廂內滋事,站務員岑垚將其從徐家匯站帶下車廂并呼叫民警處理。站臺上,被告人許XXX腳踢站務員岑垚,將手機扔向岑垚。民警到場后將被告人許XXX口頭傳喚至警務室。警務室內,當民警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時,被告人許XXX拒絕配合,用腳踢踹民警吳某,致其左大腿軟組織挫傷。在民警控制過程中,被告人許XXX用手指摳民警申某,用腳踢踹民警江某,致使申某右手食指皮膚挫傷、第五指活動受限、第五指軟組織挫傷,民警江某左陰囊挫傷、左手腫脹。被告人許XXX到案后如實供述其行為。
經鑒定,被鑒定人申某遭外力作用致手關節損傷等,構成輕微傷;被鑒定人江某遭外力作用致陰囊皮膚挫傷等,構成輕微傷;被鑒定人吳某遭外力作用致左大腿軟組織損傷,尚未達到輕微傷程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許XXX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應當以襲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許XXX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許XXX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許XXX有期徒刑七個月。
被告人許XXX對指控事實、罪名、證據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許XXX犯襲警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恰當,本院酌情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許XX犯襲警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7日起至2022年6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喬淑葳
書 記 員 盧婷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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