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20刑初86號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2022-1-25)
(2022)滬0120刑初8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鄔某,男,1992年9月27日出生于上海奉賢,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本科文化,系上海江琪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戶籍地上海市奉賢區。因涉嫌危險駕駛犯罪,于2021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奉檢刑訴[2022]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鄔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認罪認罰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2年1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楊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鄔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9月20日0時許,被告人鄔某酒后駕駛牌號為滬CXXXXX的小型越野客車沿本區育秀路由西向東行駛至XX路XX路路口東約20米處時,與停放在路邊的三輛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被告人鄔某駕車逃離現場,后被民警抓獲。經鑒定,被告人鄔某事發時血液乙醇濃度為1.67mg/ml。
上述事實,被告人鄔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駕駛證信息及車輛信息,事故車輛勘估表,物損評估意見書,轉賬記錄,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上海尚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出具的案發經過、查獲經過、情況說明、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監控照片、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單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鄔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鄔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亦能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鄔某已賠償相對方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為嚴肅國家法制,維護交通運輸的正常秩序,確保交通運輸的公共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鄔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裴孫英
書 記 員 瞿丹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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