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20刑初83號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2022-1-25)
(2022)滬0120刑初8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內江市東興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來滬務工人員,戶籍地四川省內江市東興區。曾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本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宣告緩刑五個月;又因涉嫌危險駕駛犯罪,于2021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奉檢刑訴[2022]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認罪認罰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2年1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楊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7月2日21時9分許,被告人張某酒后駕駛滬CXXXXX小型轎車行駛至本區XX公路XX路東約100米處時,被民警查獲。經鑒定,被告人張某事發時血液乙醇濃度為1.12mg/ml。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刑事決定書,駕駛人信息及車輛信息,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上海尚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出具的案發經過、查獲經過、情況說明、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亦能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為嚴肅國家法制,維護交通運輸的正常秩序,確保交通運輸的公共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宣告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被告人張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裴孫英
書 記 員 瞿丹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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