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20刑初58號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2022-1-25)
(2022)滬0120刑初5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1988年8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碭山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系務工人員,戶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碭山縣。因涉嫌危險駕駛犯罪,于2021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奉檢刑訴(202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認罪認罰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2年1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楊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1月26日凌晨,被告人周某酒后駕駛號牌為蘇EXXXXX的中型廂式貨車,行駛至本市奉賢區XX公路進平霄路西約82米處,被處警民警查獲。經鑒定,案發時被告人周某血樣內乙醇濃度為2.39mg/ml。
上述事實,被告人周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潘某的證言,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上海尚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出具的案發經過、辨認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公安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工作情況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顯已觸犯刑律,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亦能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周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認罪悔罪態度等,本院在量刑時一并予以考慮。為嚴肅國家法制,維護交通運輸的正常秩序,確保交通運輸的公共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裴孫英
書 記 員 瞿丹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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