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78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2022-1-25)
(2022)滬0118刑初7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6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2021年11月11日因涉嫌詐騙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審。
公訴機關以滬青檢刑訴[2022]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10月,被告人朱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然將自己辦理的8張銀行卡交給他人使用。經查證,上述朱某某名下的中國建設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0347)、上海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8372)、中信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8339)、中國民生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3806)被用于接受、轉移章某某等36人被騙資金共計32萬余元(幣種人民幣,下同)。其中,2021年10月20日,章某某在上海市青浦區家中博彩時被騙13,000元轉入了上述上海銀行卡內。2021年11月11日,被告人朱某某接到公安機關電話在原地等待后到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朱某某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可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被告人朱某某對指控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簽字具結并且認罪認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清。)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機1部、銀行卡8張予以沒收。
誡勉語:朱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段美玲
書 記 員 夏琦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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