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77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22-1-25)
(2022)滬0117刑初7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陸某,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XX,戶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5月5日被抓獲,次日被取保候審。
公訴機關以滬松檢刑訴〔2022〕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陸某犯危險駕駛罪。本院依法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5月5日零時22分許,被告人陸某酒后駕駛牌號為滬CXXXXX的小型汽車行駛至本區XX路、榮樂中路南約20米處時,因操作不當撞上道路中央綠化隔離帶,附近巡邏的市容管理員見狀報警。民警到場處理事故時,發現被告人陸某有醉酒駕駛嫌疑,遂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后帶其至醫院提取血樣。經鑒定,陸某血液中的乙醇濃度為1.89mg/mL,已達到醉酒狀態。
被告人陸某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候民警到場處置,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陸某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的法定從輕、從寬處罰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陸某拘役3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同時建議宣告緩刑。
被告人陸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陸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陸衛萍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罰金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余厚海
書 記 員 陳 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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