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75號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2022-1-25)
(2022)滬0117刑初7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萬鑫某,男,1995年6月3日出生,XX,大專文化,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區(qū),住上海市松江區(qū),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2022年1月5日被取保候?qū)彙?
辯護人熊萬里,上海新松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7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萬鑫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邵怡、被告人萬鑫某及其辯護人熊萬里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9月20日19時41分許,被告人萬鑫某駕駛牌號為滬CXXXXX的小型普通客車沿本區(qū)南期昌路南側(cè)機動車道由西向東行駛,至南期昌路進谷陽北路西約200米人行橫道線處,疏于觀察,未停車讓行,與正在人行橫道上行走的被害人王某發(fā)生碰撞,致王某倒地受傷,經(jīng)搶救無效于當晚死亡。經(jīng)鑒定,被害人王某的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及胸部閉合性損傷。經(jīng)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萬鑫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萬鑫某在事故現(xiàn)場等候民警到場處置。到案后如實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實。案發(fā)后,在家人的幫助下已向被害人家屬進行補償100萬元(不含保險理賠),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萬鑫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安機關調(diào)取的監(jiān)控錄像、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復旦大學上海醫(y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上海楓林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駕駛證信息、車輛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諒解書、賠償證明,抓獲經(jīng)過、身份信息、被告人的以往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萬鑫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萬鑫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又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罰。被告人萬鑫某對被害人的家屬進行了補償,并取得了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根據(jù)被告人萬鑫某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賠償情況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王文燕
書 記 員 顧霞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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