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135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22-1-25)
(2022)滬0116刑初13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馬某某,女,1986年10月19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專科文化,系房產中介,戶籍地本區,住本區;因本案于2021年5月4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某犯襲警罪,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策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21年5月4日1時13分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山陽派出所民警陳某接110指令至本區XX鎮某小區內護送醉酒的馬某某回家時,馬某某將陳某佩戴的執法記錄儀扯下,并將執法記錄儀向陳某投擲,致使陳某面部受傷。
案發后,民警將被告人馬某某傳喚至山陽派出所。被告人馬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馬某某的行為構成襲警罪,具有坦白、認罪認罰情節,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三個月。
被告人馬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馬某某犯襲警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馬某某犯襲警罪,判處拘役三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舒平鋒
書 記 員 徐舒怡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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