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1刑初60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2022-1-25)
(2022)滬0101刑初6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男,1995年8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龍山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農民,住湖南省龍山縣;因本案于2021年8月23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黃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葉嘉杰,上海市聯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黃檢刑訴〔2022〕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襲警罪,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張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及由上海市黃浦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師葉嘉杰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某于2021年8月22日23時許,因在本市XX路XX號XX樓頂引起居民圍觀并報警,黃浦公安分局民警接指令后至現場,因楊某拒絕告知身份信息,民警遂口頭傳喚至外灘治安派出所進行調查。到所后,值班民警嚴某將其安置在調解室進行詢問,并聯系家屬進行身份核查,后又讓其坐在大廳內等候。次日0時30分許,楊某突然起身沖出派出所,兩名特保隊員和嚴某即追出將其攔下,但楊某激烈反抗、掙扎,將嚴某右手手腕內側咬傷,并導致嚴某右手皮膚、左前臂皮膚擦傷,后被控制。
經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嚴某被人咬傷致皮膚破損,構成輕微傷。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襲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被告人楊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建議等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建議等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犯襲警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犯襲警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23日起至2022年2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唐鴻發
書 記 員 陸玉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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