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1刑初59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2022-1-25)
(2022)滬0101刑初5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席某,男,1999年6月27日出生于甘肅省慶城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肄業,琦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戶籍在甘肅省慶城縣,暫住浙江省臺州市玉環市;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F羈押于上海市黃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楊國慧,上海九澤(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黃檢刑訴〔2022〕3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席某犯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張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席某及辯護人楊國慧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8月2日,被告人席某通過互聯網以人民幣100元的價格向朱谷晨販賣多個淫穢視頻文件。
經鑒定、檢驗,涉案的視頻文件中有98個視頻屬于淫穢物品,且該98個視頻中有1個為重復視頻。
2021年10月21日,被告人席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席某以牟利為目的,販賣淫穢物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席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席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席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被告人席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建議等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對罪名及量刑建議等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席某犯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席某犯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涉案物品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唐鴻發
書 記 員 陸玉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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