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1刑初36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2022-1-25)
(2022)滬0101刑初3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陸某,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無業,住上海市崇明區。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21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黃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車圣嬰,上海市公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黃檢刑訴〔2022〕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陸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同時建議適用速裁程序。經本院審查,決定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元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陸某及上海市黃浦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辯護人車圣嬰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3月至9月、同年12月至2020年2月間,被告人陸某利用微信號注冊“哈靈麻將”ID開設親友圈,提前購買房卡供親友圈中賭客開房賭博,其以收取“臺費”的名義抽頭漁利。
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9月22日間,被告人陸某分別使用微信號為XXXXXXXX(昵稱:克拉之戀)、wxid_XXXXXXXXXXXXXX(昵稱:克拉)的微信向賭客充房卡開設房間,再由其發送房間號或鏈接給賭客組織人員賭博,輸家將所輸賭資通過微信、支付寶等方式結算給陸某,陸某根據每局不同的牌數扣除“臺費”后將賭資分別通過上述二個微信及支付寶(賬號:1580076XXXX)結算給贏家。
2021年9月23日早晨8時30分許,公安人員經偵查后至被告人陸某住處將其抓獲。到案后,被告人陸某對上述作案事實供認不諱。
經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專項審計: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9月22日,被告人陸某分別通過微信、支付寶與賭客結算賭資共計人民幣57萬余元。
公訴機關據此確認被告人陸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陸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適用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陸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上述事實,有證人張某、王某、薛某、施某、范某、居某的證言、相關截圖、行政處罰決定書;被告人陸某用于作案的微信、支付寶賬戶、“哈靈麻將”賬號及設立的親友圈、與賭客的微信聊天記錄、賭客的微信、支付寶賬戶截圖;陸某與賭客的微信、支付寶轉賬記錄截圖、明細;哈靈棋牌充值房卡記錄;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扣押決定書、筆錄、清單、調取證據通知書、清單;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專項審計報告;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豫園派出所工作情況;被告人陸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陸某對公訴機關所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等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本院在告知有關法律規定及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陸某表示自愿認罪。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所控事實、罪名亦無異議,還認為陸某系初犯、如實供述,且認罪認罰,希望法庭對陸某從輕、從寬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陸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應予刑事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陸某犯開設賭場罪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陸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陸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辯護人根據上述情節所提的辯護意見,于法有據,可予采信。據此,根據被告人陸某的犯罪事實、性質、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陸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12月22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違法所得、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等,應予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孫明德
書 記 員 陶 凱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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