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8刑初1468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2022-1-25)
(2021)滬0118刑初146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吳某某,男,1959年2月13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程度,系退休人員,戶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區。2020年1月2日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審。2020年12月31日被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潘書鴻,上海恒建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褚飛鵬,上海恒建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1]14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某及其辯護人褚飛鵬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10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吳某某在實際經營位于本區的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期間,為非法抵扣稅款,在無真實業務往來的情況下,以支付開票費的方式,通過他人取得上海B有限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上海D有限公司、上海E有限公司、上海F有限公司、上海G有限公司、上海H有限公司、上海I有限公司、上海J有限公司、上海K有限公司、上海L有限公司、上海M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101份,價稅合計11,207,984.68元(幣種人民幣,下同),稅額共計1,628,510.57元。其中44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已于立案前作進項轉出,價稅合計5021,969.8元,稅額729,687.89元。
另查明,2020年1月2日,被告人吳某某接公安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審理中,被告人吳某某向本院繳納稅款898,822.68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筆錄,證人張某、周某、趙某的證言筆錄,上海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證明、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銀行交易明細,司法鑒定專項審計報告、上海XX中心報告書,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書、轉賬憑證、進項稅額明細,凍結信息,檔案機讀材料,案發經過,網上人口信息,代管款繳納收據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在沒有真實業務往來的情況下,為非法抵扣稅款,讓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吳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某退出全部涉案稅款,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某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其系自首的公訴意見正確,且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確認。辯護人以被告人系自首、補繳稅款、認罪認罰等為由請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國家稅收制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吳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贓款人民幣898,822.68元予以沒收。
誡勉語:吳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段美玲
人民陪審員 高繼紅
人民陪審員 馬海瑛
書 記 員 夏琦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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