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8刑初1177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2022-1-25)
(2021)滬0118刑初117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孫某,女,1975年11月5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程度,系無業人員,戶籍所在地江蘇省昆山市。2014年9月24日因非法行醫行為被原上海市青浦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處罰款人民幣三千元;2018年10月17日因非法行醫行為被原上海市青浦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處罰款人民幣二萬一千元。2020年11月30日因涉嫌非法行醫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羈押,同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劉鳳,上海東炬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上海市青浦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1]11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犯非法行醫罪,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本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本案有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于2021年11月8日決定轉為普通程序進行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金志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及其辯護人劉鳳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根據被告人孫某的供述筆錄,證人閆某、劉某的證言及相關辨認筆錄,藥品照片,案件移送書、調查報告、立案報告、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改正通知書、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送達回執、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告、上海大眾衛生報,工作情況,案發及抓獲經過、工作情況(抓獲經過),人口信息等證據指控,2014年9月24日、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孫某因未取得《醫師資格證書》擅自從事醫師執業活動先后兩次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2020年11月以來,被告人孫某在未取得《醫師資格證書》的情況下,仍繼續在上海市青浦區非法行醫。2020年11月30日14時許,被告人孫某在上海市青浦區XX鎮XX路XX號為閆某實施非法診療行為時,被衛生行政部門當場查獲。被告人孫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孫某因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后,再次非法行醫,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行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孫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建議宣告緩刑。故提請本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依法審判。
被告人孫某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辯護人以其當事人屬如實供述罪行、已與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達成調解協議并已履行等為由建議法庭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
2014年9月24日、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孫某因未取得《醫師資格證書》擅自從事醫師執業活動先后兩次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2020年11月以來,被告人孫某在未取得《醫師資格證書》的情況下,仍繼續在上海市青浦區非法行醫。2020年11月30日14時許,被告人孫某在上海市青浦區XX鎮XX路XX號為閆某實施非法診療行為時,被衛生行政部門當場查獲。另查明,被告人孫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又查明,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孫某已與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達成調解協議并已履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孫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孫某的供述筆錄,證人閆某、劉某的證言及相關辨認筆錄,藥品照片,案件移送書、調查報告、立案報告、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改正通知書、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送達回執、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告、上海大眾衛生報,工作情況,案發及抓獲經過、工作情況(抓獲經過),人口信息等證據證實,并經庭審查證屬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因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后,再次非法行醫,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行醫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孫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已與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達成調解協議并已履行,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罪名及認定其屬如實供述罪行的公訴意見正確,本院予以確認。關于被告人孫某的辯護人以其當事人屬如實供述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已與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達成調解協議并已履行等為由建議法庭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相符且于法不悖,故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國家對醫護人員的管理秩序,保護公民的身體健康權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孫某犯非法行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誡勉語:孫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朱秀玲
人民陪審員 蔣秀娟
人民陪審員 葛玉芹
書 記 員 樊麗萍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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