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63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1-24)
(2022)滬0117刑初6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自報王XX,女,1963年5月15日出生,XX,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壽縣。2020年12月28日因非法行醫行為被上海市松江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處罰款人民幣90,000元,2021年6月24日因非法行醫行為被上海市松江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處罰款人民幣101,000元。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8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F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楊永偉,上海市誠至信律師事務所律師(由上海市松江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公訴機關以滬松檢刑訴〔2022〕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XX犯非法行醫罪。本院依法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12月28日、2021年6月24日,被告人王XX先后兩次因非法行醫行為被上海市松江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行政處罰。2021年10月26日、10月27日,被告人王XX在未取得《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的情況下,仍在本區XX鎮XX小區XX號XX室、本區車墩鎮長溇村吳家橋129號等地從事非法行醫活動。
2021年10月28日,被告人王XX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XX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的從輕處罰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王XX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被告人王XX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XX犯非法行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XX犯非法行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8日起至2022年5月27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查獲在案的藥物、醫療器械、涉案手機等,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王美娟
書 記 員 宗 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