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62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1-24)
(2022)滬0117刑初6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上官某某,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戶籍所在地福建省長汀縣,暫住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月13日被查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審。
公訴機關以滬松檢刑訴〔2022〕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上官某某犯危險駕駛罪。本院依法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1月13日23時30分許,被告人上官某某酒后駕駛牌號為云AXXXXX小型汽車行駛至本區XX路XX路東約100米樂尚天地停車場出口處,因駕駛不慎,車輛卡于街沿無法動彈,民警接報至現場處警,發現其有醉駕嫌疑,后帶其至醫院提取血樣。經鑒定,被告人上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濃度為1.98mg/ml,已達到醉酒狀態。
被告人上官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上官某某具有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從輕處罰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上官某某拘役3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并建議宣告緩刑。
被告人上官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上官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上官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劉 磊
書 記 員 郭麗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