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56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1-24)
(2022)滬0117刑初5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男,1980年9月6日出生,XX,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2008年9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犯破壞電力設備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因本案于2021年1月19日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審。
公訴機關以滬松檢刑訴〔2022〕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本院依法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1月19日21時50分許,被告人張某某酒后駕駛皖LXXXXX的小型面包車行駛至本區XX鎮XX公路陶家XX公路路口東約30米處,被巡邏至此的民警查獲,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有醉酒嫌疑,隨后將其帶至醫院抽取血樣。經鑒定,被告人張某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2.19mg/ml,已達到醉酒狀態。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具有坦白的法定情節及認罪認罰的從寬處理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龔笑笑
書 記 員 成 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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