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5刑初165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22-1-24)
(2022)滬0115刑初16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71年10月22日生,出生地浙江省安吉縣,XX,高中文化,農民,戶籍地浙江省安吉縣。因本案于2021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浦東新區看守所。
辯護人宋陽、汪洋,上海世韜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浦檢刑訴[2022]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井翠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宋陽、汪洋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6月始,劉某伙同呂某(均已判刑)為非法牟利,由劉某提供亞星賭博網站網絡百家樂賭博賬號,被告人王某將上海市浦東新區XX路XX號XX號樓3樓租借給呂某,劉某、呂某糾集多人在該處開設賭場進行網絡百家樂賭博,結算輸贏并從賭博網站返利中獲利,共計非法獲利人民幣8萬余元。熊某(另處)受劉某指使為參賭人員提供賭資結算,自2021年6月初至2021年6月20日共計結算賭資人民幣93萬余元,2021年6月8日至9日其中三名涉案參賭人員合計賭資人民幣78,200元。
2021年7月13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未作如實供述,至審查起訴階段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經鑒定,被告人王某患有驚恐障礙,涉案期間及目前病情基本緩解;對本案應評定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具有受審能力。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王某1、方某、黨某、朱某、王某2、蔣某、喬某、張某1、張某2、楊某、蔡某、熊某、徐某的證言、同案犯劉某、呂某的供述、辨認筆錄、確認的支付寶賬號及轉賬交易明細、微信賬號及聊天記錄、賭資轉賬記錄、賭博賬號內碼量返利、賭博場所、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公安機關出具的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向涉案人員扣押移動電話機、電腦,行政處罰決定書、戶籍信息資料、司法鑒定意見書、刑事判決書、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案發及抓獲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以營利為目的,為他人開設賭場提供場所,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綜合考量后依法從輕從寬處罰。辯護人要求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采納。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打擊賭博犯罪活動,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罰金自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3日起至2022年1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李俊英
書 記 員 楊敏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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