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0刑初86號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2022-1-24)
(2022)滬0110刑初8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長沙市,XX,戶籍在湖南省長沙市。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張先旺、黃薇,京衡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楊檢刑訴〔2022〕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及辯護人黃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害單位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位于本市楊浦區XX路XX號XX單元)經營的“京東到家”網絡銷售平臺為推廣業務,在平臺上發放金額不等的補貼優惠活動。2019年9月后至2020年4月前,被告人趙某伙同他人在“京東到家”平臺上通過注冊的“百世鄰里便利店”“匯米巴(高升時代廣場店)”等虛擬商戶,以制造虛假訂單的方式騙取“京東到家”平臺補貼款共計人民幣4萬余元。
2020年12月18日,被告人趙某被民警抓獲,同時民警從某趙某處查獲涉案手機等。案發后,被告人趙某退出違法所得4.7萬余元,并取得被害單位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及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證人王某的證言,營業執照復印件,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接受證據清單、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回執)、搜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被害單位出具的“情況說明”及所附電子數據光盤,銀行交易明細,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關于京東到家(湖南地區)被詐騙案涉案人員涉案金額的審計報告,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出具的扣押財物、文件清單,中國工商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和解協議書,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記錄,被告人趙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確認。
公訴機關根據上述證據指控被告人趙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趙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趙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在律師見證下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公司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趙某依法應予處罰。被告人趙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已作出退賠并取得諒解,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為嚴肅國法,保護公司財產所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趙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查扣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退出的違法所得發還被害單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嚴亦賈
書 記 員 李蕓蕓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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