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0刑初39號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2022-1-24)
(2022)滬0110刑初3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58年3月25日出生于上海市,XX,戶籍在上海市楊浦區。2020年1月因犯開設賭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罰金人民幣八千元,于2020年4月28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21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楊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唐陽峰,上海正義永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陸某,女,1957年1月20日出生于上海市,XX,戶籍在上海市楊浦區。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21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楊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姚青翎,上海林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矯某,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于上海市,XX,戶籍在上海市寶山區。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21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楊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陳健,上海金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王某2,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于上海市,XX,戶籍在上海市楊浦區。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21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楊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施佳龍、陳胤,上海市浩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楊檢刑訴〔2021〕12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陸某、矯某、王某2犯開設賭場罪,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柴韻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陸某、矯某、王某2,辯護人施佳龍、陳胤及上海市楊浦區XX中心指派的辯護人唐陽峰、姚青翎、陳健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初,被告人王某在租借的本市楊浦區XX路XX弄XX號XX室內開設網絡“百家樂”賭場供他人賭博,并從中牟利。被告人王某從他處獲取賭博賬號和密碼,在上址放置供賭博所用的電腦,并負責現場管理,定期與上家以碼量的一定比例抽成結算。被告人王某將部分獲利交予被告人陸某,由陸某支付房租并負責招攬賭客賭博、雇傭賭場其他工作人員等。被告人王某又雇傭被告人矯某擔任操盤手,由矯某負責為賭客下注及結算賭資;招攬被告人王某2至賭場“接和”。
2021年9月22日22時許,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民警依法對上址進行檢查,當場抓獲被告人王某、陸某、矯某、王某2及參賭人員楊某1、唐某等人,查獲涉案手機、用于賭博的電腦機箱、配鈔人民幣9000元等。
經查,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案發,該賭場洗碼量為人民幣3000余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陸某、矯某、王某2及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證人楊某1、唐某、孫某、楊某2、趙某的證言及相關辨認筆錄,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檢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證據保全清單、收繳物品清單、接受證據清單、提取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房屋租賃合同,轉賬記錄,洗碼量截圖,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記錄,被告人王某、陸某、矯某、王某2的供述及相關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質證屬實,足以確認。
公訴機關根據上述證據指控被告人王某、陸某、矯某、王某2的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且情節嚴重。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陸某、矯某、王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陸某、矯某、王某2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陸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矯某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王某2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王某、陸某、矯某、王某2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在律師見證下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審理期間,被告人王某2在親屬幫助下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1萬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陸某、矯某、王某2共同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四名被告人依法應予處罰。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陸某、矯某、王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王某2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1萬元,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陸某、矯某、王某2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并無明顯不當,予以采納。為嚴肅國法,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2日起至2027年9月21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陸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2日起至2025年3月21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矯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2日起至2024年6月21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四、被告人王某2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2日起至2024年3月21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五、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萬元及扣押在案的人民幣9000元、犯罪工具予以沒收,違法所得不足部分繼續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孫斯汀
人民陪審員 張凌云
人民陪審員 楊 鳳
書 記 員 李蕓蕓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