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64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2022-1-21)
(2022)滬0118刑初6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
公訴機關以滬青檢刑訴[2022]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9月,被告人楊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然將自己名下的中國工商銀行卡(卡號:6212261001087956675,開戶地上海市青浦區)、中國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8298)及中國農業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5072)出售給他人使用。后查證,上述銀行卡被用于接受、轉移肖某等13人被騙資金共計人民幣24萬余元。2021年10月8日,被告人楊某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被告人楊某對指控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簽字具結并且認罪認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手機予以沒收。
誡勉語:楊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黃 婕
書 記 員 吳悅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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