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27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2022-1-21)
(2022)滬0118刑初2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虞某。
公訴機關以滬青檢刑訴[202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虞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7月至8月間,被告人虞某在明知他人利用銀行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將其名下5張銀行卡出售給他人使用。經查,其中上述中國民生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6403),中國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7555),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7155),交通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4499)被用于收取、轉移王某、余某(被騙轉賬地在上海市青浦區)等8人被騙資金人民幣51萬余元。2021年10月21日,被告人虞某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虞某明知他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仍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虞某如實供述上述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虞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
被告人虞某對指控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簽字具結并且認罪認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虞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虞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2022年7月20日止;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虞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扣押在案的銀行卡二張、手機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黃 婕
書 記 員 吳悅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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