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9刑初21號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2022-1-27)
(2022)滬0109刑初2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向某,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程度,原系上海XX有限公司車隊主管,戶籍所在地本市靜安區,暫住本市靜安區。因涉嫌犯職務侵占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審,2021年11月2日經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決定繼續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刑訴〔2021〕10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向某犯職務侵占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案經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牟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向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向某于2017年至2020年期間,利用其擔任上海XX有限公司車隊主管、負責管理該公司旗下及關聯公司相關車輛的職務便利,將上述公司價值人民幣63,600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的滬FXXXXX寶馬牌小型轎車、價值23,150元的滬JXXXXX奧迪牌小型轎車、價值160,700元的皖CXXXXX奔馳牌小型轎車、價值260,000元的原滬CXXXXX奔馳牌小型越野客車抵押、轉賣給他人,所得錢款用于賭博和個人消費。
被告人向某于2020年11月5日被民警抓獲,到案后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并將上述滬FXXXXX、皖CXXXXX、滬CXXXXX三輛車追回后由公安機關發還被害公司,并退賠26萬元。
以上事實,被告人向某在開庭審理中無異議,并有被害單位上海XX有限公司出具的《職工登記表》《情況說明》,被害單位員工夏某的陳述,上海市公安局邊防和港航公安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工作情況》《接受證據清單》《扣押決定書》《發還物品清單》、調取的車輛登記信息、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證人嚴某、尤某、王某的證言及上海市XX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等證據證實。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質證,證據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向某作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向某犯職務侵占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向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且在本院審理期間退繳贓款,確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關于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向某犯職務侵占,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二、退出的贓款發還被害單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施月玲
人民陪審員 王 箏
人民陪審員 方力敏
孫 琳 娜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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