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1刑初57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22-1-27)
(2022)滬0101刑初5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齊某,男,1993年8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壽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程度,上海蘇蟹閣有限公司員工,戶籍地安徽省壽縣,暫住地上海市嘉定區。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于2021年7月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葛慧敏,上海翰鴻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黃檢刑訴〔2022〕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齊某犯販賣毒品罪,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決定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黎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齊某及上海市黃浦區法律援助中心為其指派的辯護人葛慧敏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6月16日,被告人齊某(微信名:A-愛如潮水,微信號:G416Gay)通過微信將一支“G點液”販賣給購毒人員倪某(化名李生),收取毒資及郵費共計人民幣249元后,轉賬人民幣137元給其上家趙某(另案處理,微信名:卡爾【炫酷閣】,微信號:yuyu666666yuyu),由趙某的上家將一支“G點液”郵寄到倪某指定的上海市黃浦區XX路XX號士林華苑門衛室。民警接到舉報后,在收貨處將該快遞攔截查獲。經上海市A中心檢驗,送檢(倪某)檢材(凈重2.94克紅色液體)中檢出γ-羥丁酸成分。另查,2021年4月24日齊某、趙某二人采用相同作案手法,將一支“G點液”(實物已被使用完)販賣給本市嘉定區南翔鎮解放街的張某(化名張先生)。
為證明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證人倪某、張某、周某、陳某及同案關系人趙某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提供的被告人齊某與倪某、趙某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微信轉賬記錄截圖、快遞物流運單號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對繳獲的贓物、稱重拍攝的照片、上海市B中心檢定證書,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稱重筆錄、上海市公安局緝毒處收繳毒品專用單據,上海市公安局黃浦XX支隊二隊出具的工作情況,上海市A中心檢驗報告,被告人齊某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出具的戶籍資料等證據。公訴機關據此確認被告人齊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販賣,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齊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齊某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拘役四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庭審中,被告人齊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本院在告知有關法律規定及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齊某表示自愿認罪認罰。被告人齊某的辯護人對起訴書內容亦無異議,提出被告人齊某無前科劣跡,系初犯偶犯,提請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另查明,公安民警于2021年7月6日在本市普陀區將被告人齊某抓獲。被告人齊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齊某明知毒品而予以販賣,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依法應予刑事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齊某犯販賣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齊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采納。據此,根據被告人齊某的犯罪事實、性質、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齊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涉案毒品予以沒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鄭 瑩
劉澍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