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0刑初1127號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2022-1-27)
(2021)滬0110刑初112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祝某,男,1961年8月20日出生于上海市,XX,初中文化,戶籍在上海市楊浦區,住上海市楊浦區。1991年2月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1998年8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2003年9月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05年2月因犯賭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09年6月因犯信用卡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2011年3月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2012年8月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21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楊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楊光育,上海宇弘勤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楊檢刑訴〔2021〕10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祝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湯旻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祝某及上海市楊浦區XX中心指派的辯護人楊光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8月2日起,被告人祝某伙同陳某2、陳某3、張某(另案處理)在祝某居住的本市楊浦區XX村XX號XX室內開設網絡“百家樂”賭場。其中,祝某負責收取賭資、提供場所,陳某3提供開設網絡“百家樂”賭場的賬號、密碼、提供配鈔,陳某2負責收取賭資、操盤,張某負責操盤。
同年8月3日23時30分許,民警在延吉一村9號門口查獲參賭人員喬某、陳某1、黃某。8月4日0時許,民警至XX村XX號XX室檢查,當場抓獲被告人祝某,查獲用于“百家樂”賭博的電視機、電腦機箱等。祝某到案后拒不供認。
該院認為,被告人祝某伙同他人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供他人賭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祝某當庭對起訴書指控其的罪名無異議,供認確實提供房間和室內的電視機、電腦等設備用于“百家樂”賭博,但辯稱人是“阿平”帶過來的。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祝某的犯罪事實、罪名均無異議,認為祝某當庭自愿認罪,已供認提供場所和設備等犯罪事實;本案開設賭場的時間短,參賭人數少,賭資不大,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同時考慮到祝某的健康狀況,請求能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21年8月2日起,被告人祝某伙同他人提供其居住的本市楊浦區XX村XX號XX室以及室內的電視機、電腦等設備,使用同伙提供的賭博網址、賬號及登錄密碼、配鈔等,開設以賭博網站為平臺的線下“百家樂”賭博場所,并協助收取賭資等。次日23時30分許,民警接報至該處9號門口,將參賭人員喬某、陳某1、黃某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調查。8月4日0時許,祝某在前述住處被民警抓獲,其用于“百家樂”賭博的電視機、電腦機箱等被一并查扣。祝某到案后否認參與開設“百家樂”賭場,后在庭審中供認部分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證人喬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XX村XX號XX室內的“百家樂”賭場是從2021年8月2日開業的,該處是個一室戶,進去就是電腦和電視機,是賭“百家樂”的地方,還有兩張麻將桌,再往里是兩張床。該場所是白衣老頭(祝某)提供的,他是老板之一,平常幫賭客買買飯,其他老板的手機額度滿了之后他用手機收付款,他自己還說XX村XX號XX室是他租的。當天,黃胖子(黃某)、“阿平”(陳某1)都賭了“百家樂”。
2.證人陳某1的證言及辨認筆錄,《提取筆錄》《提取電子數據清單》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等證明,2021年8月3日7時許,其至XX村XX號XX室開始玩“百家樂”賭博,該處的“百家樂”應該是8月2日開始開的。白衣男子(祝某)負責買煙買水,以及在光頭中年男子(陳某3)微信收款限額之后幫忙收取賭資,他還自稱XX村XX號XX室就是他租下的房子。當天其微信里一共有5000元,先轉給白衣男子,光頭中年男子再給其5000元現金,之后都輸光了。“胖子”(黃某)、“王平”(喬某)都賭了很多把,每把下注都是一二千元,他倆都輸了很多錢。
3.證人黃某的證言及辨認筆證明,2021年8月3日11時許,其接“王平”(喬某)的電話邀請至XX村XX號XX室玩“百家樂”賭博,進門是廚房和衛生間,再往里是一間臥室加陽臺,陽臺上放著兩張床,其是在臥室里玩“百家樂”。該處的“百家樂”應該是8月2日開始開的,一個駝背老頭(祝某)負責買煙買水以及會幫忙收取賭資,他還自稱XX村XX號XX室就是他租下的房子。當日,“阿平”(陳某1)、“王平”都賭“百家樂”的。
4.《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喬某、陳某1、黃某等人因在本市楊浦區XX村XX號XX室祝某等人開設的“百家樂”賭場內參與賭博被警方查處等事實。
5.證人吳某、倪某的證言及《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復印件)等證明,2021年6月20日后,吳某考慮到祝某身體不好,腿又瘸,就將自己從業主倪某處租賃的XX村XX號XX室讓給祝某獨自居住,室內的電視機和電腦機箱是在吳某搬離后才有的。
6.《檢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及現場照片等證明,2021年8月4日0時5分許,民警至本市楊浦區雙XX村XX號XX室,抓獲被告人祝某,并在該處查獲涉案電視機、電腦機箱等并依法予以扣押。
7.被告人祝某的供述證明,其到案后供認本市楊浦區XX村XX號XX室是其吳姓朋友“大狼”(吳某)租借,房租由其與“大狼”各半分擔,其將該處用于開棋牌室,人是“阿平”帶來的,但否認該處有“百家樂”賭博,稱查獲的電視機和電腦主機箱其是用來看電視的。后在庭審中供認部分犯罪事實。
以上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的,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祝某伙同他人以營利為目的共同開設賭場,供人賭博,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依法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現有證據足以證明,祝某與他人合作并由其負責提供賭博場所、設備等,利用網絡“百家樂”賭博賬號在線下開設賭場的犯罪事實,應予認定。祝某當庭自愿認罪,供認部分犯罪事實,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祝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其前科的性質、次數、處罰輕重、時間間隔長短等具體情況均在量刑中綜合考慮。為嚴肅國家法制,維護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祝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4日起至2022年4月3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違法所得應予追繳,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孫 穎
人民陪審員 劉偉福
人民陪審員 周煜翔
書 記 員 顧佳慧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