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9刑初12號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022-1-24)
(2022)滬0109刑初1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女,1986年8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中江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無業,戶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縣,暫住江蘇省響水縣。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2020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審,2021年7月29日由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決定繼續取保候審。
辯護人曹興,上海市中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七部刑訴〔2021〕Z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虛假訴訟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施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曹興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劉某于2017年至2018年間,受同案關系人張某(另案處理)指使,先后以其個人及其名下上海XX有限公司的名義,作為原告參與張某等人以捏造事實提起的虛假訴訟104起,涉及車牌額度104個,后張某獲取上述車牌額度拍賣款共計人民幣1,394萬余元。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劉某被公安人員抓獲,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同案關系人張某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邊防和港航公安分局調取的戶籍信息、出具的《辦案說明》《案件明細表》《抓獲經過》及被告人劉某的供述筆錄等證據證實。
上述證據均由公安機關依法收集、制作,并經公訴人當庭舉證,證據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與他人結伙,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虛假訴訟罪。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犯虛假訴訟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劉某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劉某自愿預繳部分罰金,確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辯護人關于對被告人劉某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及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本院均予以采納。為維護國家司法秩序和社會秩序,保護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活動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凌 琳
人民陪審員 屠晨燕
人民陪審員 朱 琳
王 旭 飛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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