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64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2-1-21)
(2022)滬0116刑初6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自報),男,1990年7月13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無業,戶籍地廣東省南雄市,現住上海市靜安區;因本案于2020年9月3日被傳喚,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審,2021年9月3日由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決定繼續取保候審。
被告人葉某(自報),男,1998年12月17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無業,戶籍地浙江省龍泉市,現住上海市浦東新區;因本案于2020年9月3日被傳喚,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審,2021年9月3日由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決定繼續取保候審。
被告人童某(自報),男,1989年10月30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無業,戶籍地甘肅省禮縣,現住上海市奉賢區金水和苑南區;2014年1月因犯盜竊罪被甘肅省天水市秦州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9月3日被傳喚,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審,2021年9月3日由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決定繼續取保候審。
被告人賈某,男,1989年3月6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本科文化,無業,戶籍地甘肅省靖遠縣,現住上海市奉賢區金水和苑南區;因本案于2020年9月3日被傳喚,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審,2021年9月3日由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決定繼續取保候審。
被告人田某(自報),男,1999年7月28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山東省滕州市,現住上海市嘉定區;2019年3月因嫖娼行為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0年9月3日被傳喚,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審,2021年9月3日由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決定繼續取保候審。
被告人張某(自報),男,1989年5月15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河南省葉縣,現住上海市嘉定區;因本案于2020年9月3日被傳喚,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審,2021年9月3日由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決定繼續取保候審。
被告人洪某(自報),男,1993年10月20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無業,戶籍地浙江省,現住上海市徐匯區;因本案于2020年9月3日被傳喚,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審,2021年9月3日由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決定繼續取保候審。
辯護人王永彬,上海理度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金山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1]129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葉某、童某、賈某、田某、張某、洪某犯詐騙罪,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并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軻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葉某、童某、賈某、田某、張某、洪某及辯護人王永彬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19年至2020年期間,被告人王某、葉某、童某、賈某、田某、張某、洪某伙同他人在卓某(已判刑)等人設立的“九匯創鑫”(后更名為“期貨匠心”)直播間分別擔任分析師、業務員,采用業務員撥打電話、分析師在直播間內宣傳等方式招攬投資人,并以虛假包裝分析師,夸大盈利的可期性,誘騙投資人至CTOP、安拓期貨等虛假交易平臺注冊投資并進行交易,騙取投資人錢款。其中王某涉案金額共計人民幣20余萬元(以下幣種皆同),非法獲利1.8萬元;葉某涉案金額共計3萬余元,非法獲利1.5萬元;童某涉案金額共計7萬元,非法獲利3萬元;賈某涉案金額共計30余萬元,非法獲利4萬元;田某涉案金額共計30余萬元,非法獲利1.7萬元;張某涉案金額共計30余萬元,非法獲利1.5萬元;洪某涉案金額共計60余萬元,非法獲利2萬元。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王某、葉某、童某、賈某、田某、張某、洪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實。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王某、葉某、童某、賈某、田某、張某、洪某分別退繳全部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葉某、童某、賈某、田某、張某、洪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認罪認罰,并有各被告人簽字確認的業績單、相關個人簡介,被害人葉某均、王某某、紀某某、劉某某、張某某、劉某某等人的陳述及提交的銀行轉賬交易明細、聊天記錄截圖、交易平臺截圖、身份證復印件等報案材料,同案犯焦某、楊某、金某、張某、卓某的供述,上海潔湛電子數據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會計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出具的偵破經過、搜查證、搜查筆錄、電子數據現場提取筆錄、電子數據提取固定清單、相關光盤及調取的戶籍信息、刑事判決書,相關退贓憑證等證據所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洪某的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并認為洪某有坦白情節,自愿認罪認罰;系從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并已全額退贓;系初犯、偶犯,參與犯罪時間不長;家庭困難,需要照顧。建議對洪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葉某、童某、賈某、田某、張某、洪某伙同他人通過電信網絡騙取被害人錢款,其中洪某數額特別巨大,王某、葉某、童某、賈某、田某、張某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葉某、童某、賈某、田某、張某、洪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均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葉某、童某、賈某、田某、張某、洪某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葉某、童某、賈某、田某、張某、洪某認罪認罰,均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王某、葉某、童某、賈某、田某、張某、洪某均有退贓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葉某、童某、賈某、田某、張某、洪某有悔罪表現,均可以適用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二、被告人葉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三、被告人童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四、被告人賈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五、被告人田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六、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七、被告人洪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被告人王某、葉某、童某、賈某、田某、張某、洪某的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王某、葉某、童某、賈某、田某、張某、洪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八、退繳在案的贓款發還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責令繼續退賠。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徐 艷
審 判 員 周丹輝
人民陪審員 黃 芳
書 記 員 劉佳慧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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