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32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2-1-21)
(2022)滬0113刑初3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于山東省棗莊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農民,戶籍地山東省棗莊市薛城區。曾于2017年6月29日因犯危險駕駛罪被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現因本案于2021年2月8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于2021年2月7日19時許,在其機動車駕駛證已經被吊銷的情況下,酒后駕駛牌號為滬AXXXXX普通摩托車,至寶山區XX路XX公路北側約200米的廢棄崗亭處,與人發生口角,被接報出警的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警員查獲。經上海潤家生物醫藥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劉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23毫克/毫升,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的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且具有坦白情節,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被告人劉某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劉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周 皓
書 記 員 吳曉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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