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30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2-1-21)
(2022)滬0113刑初3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丁某,男,1985年3月11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群眾,無業,戶籍地上海市黃浦區,住上海市寶山區。2010年5月因醉酒后駕車被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現因本案于2021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審。
公訴機關以滬寶檢刑訴(2022)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
被告人丁某于2021年8月25日22時19分許酒后駕駛牌號為蘇JXXXXX小型客車,行駛至本區XX鎮XX路北約100米處,見有民警設卡檢查,遂駕車掉頭逃離躲避檢查,民警即駕車追緝至XX路、XX路北約100米處將其截停后查獲。經司法鑒定,被告人血樣中乙醇含量為89毫克/100毫升,屬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告人丁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2021年8月27日被告人丁某經電話通知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處理。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丁某的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具有自首情節且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丁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丁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項群軍
書 記 員 許 愿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