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9刑初10號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2022-1-21)
(2022)滬0109刑初1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69年1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滁州市定遠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程度,系上海順達儲運有限公司現場管理人,戶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定遠縣,住本市浦東新區。因涉嫌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刑訴〔2021〕10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理,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蔚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1年6月30日8時許,被告人王某在本市浦東新區XX路XX號順達碼頭內部通道駕駛車牌號為皖MXXXXX小型越野汽車倒車時,因疏于觀察車后情況,將車后的被害人卞某撞倒并碾壓致死。經上海市公安局邊防和港航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隊道路(外)交通事故認定,被告人王某對事故的發生承擔全部責任。
2021年6月30日,事故發生后被告人王某主動報警并至公安機關投案,后如實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實。
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王某對被害人的家屬進行了賠償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證人周某、谷某、辛某的證言、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卞某1、劉某的陳述、出具的《刑事諒解書》《收據》,上海市公安局邊防和港航公安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記表》《案發經過》、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道路(外)交通事故證明》、制作的《偵查實驗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調取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鑒定書》及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駕駛小型越野汽車在碼頭內部通道倒車時,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情節較輕,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認罪認罰;本院審理期間對被害人的家屬進行了賠償,取得諒解,被告人王某確有悔罪表現,對其依法可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調整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健康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楊鳳英
王丹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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