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4刑初69號
——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2022-1-21)
(2022)滬0104刑初69號
公訴機關(guān)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上海市普陀區(qū);曾因犯搶劫罪于2000年3月被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曾因犯盜竊罪于2008年3月被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曾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11月被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曾因盜竊行為于2018年12月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盜竊行為于2021年4月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日被取保候?qū)彙?
辯護人曹藝偉,上海德禾翰通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系上海市徐匯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徐檢刑訴〔2022〕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盜竊罪,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申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及其辯護人曹藝偉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4月16日9時許,被告人胡某在本市普陀區(qū)XX路XX路西北角人行道盜竊一輛愛瑪牌*******型電動自行車。
2021年10月26日7時55分許,胡某在本市徐匯區(qū)XX路XX號XX“獨孤一串”餐飲店門口盜走一袋叫花雞。
2021年10月31日7時17分許,胡某在本市徐匯區(qū)XX路XX號XX“獨孤一串”餐飲店門口盜走內(nèi)酯豆腐、魚豆腐、秋刀魚等食品,在XX路XX號-36“沙縣小吃”餐飲店門口盜走一包牛肚。
胡某盜竊的上述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935元。
2021年10月31日,胡某在住處被公安人員抓獲,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共計價值人民幣900余元的財物,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胡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胡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提請依法審判。
被告人胡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證據(jù)、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胡某有坦白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建議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yīng)予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二、違法所得追繳后發(fā)還被害人。
胡某:在社區(qū)中,應(yīng)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社區(qū)矯正機構(gòu)的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康 樂
書 記 員 李曉萍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