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1刑初50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22-1-21)
(2022)滬0101刑初5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鄧某,男,1957年1月16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在上海市;曾因犯盜竊罪于1992年3月被原上海市南市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因本案于2021年8月2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決定取保候審至今。
辯護人匡瓊,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黃檢刑訴〔2022〕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鄧某犯盜竊罪,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丁玨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鄧某及上海市黃浦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師匡瓊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鄧某在本市XX路XX弄附近公交站點,乘被害人楊某酒醉倒在座椅上熟睡之際,竊得其身邊的手提包1個,內有現金人民幣5,000余元及錢包等物,被告人鄧某將包內現金竊走,將該手提包丟棄在本市XX路XX號附近,將錢包丟棄至他處。次日,被告人鄧某在接到民警的電話通知后至公安機關自首,并退還贓款人民幣3,7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鄧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鄧某系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鄧某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鄧某罰金人民幣5,000元。
被告人鄧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建議等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向法庭表示認罪,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鄧某的辯護人認為鄧某有自首、認罪認罰的從輕、從寬處理情節,并同意公訴機關的量刑意見,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鄧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鄧某的辯護人關于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可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鄧某犯盜竊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罰金自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鄧某繼續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三百元給被害人楊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吳明峰
書 記 員 丁守亭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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