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7刑初1182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22-1-21)
(2021)滬0117刑初118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自報李某某,男,1995年12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原系禹州市XX有限公司經營者,戶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因本案于2021年3月18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于帥江,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自報王某某,女,1986年8月7日出生,大學文化,原系禹州市XX有限公司主播,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因本案于2021年3月18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唐康萍,上海豐兆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松江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9年3月25日出生,中專文化,原系禹州市XX有限公司業務員,戶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3月18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2022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楊峰,金學苑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9年8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原系禹州市XX有限公司業務員,戶籍所在地河南省蘭考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3月18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2022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楊永偉,上海市誠至信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松江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自報張某1,男,1998年1月30日出生,高中文化,原系禹州市XX有限公司業務員,戶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因本案于2021年3月18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2022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劉雪琴,上海創兆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松江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張某2,男,1999年10月3日出生,大專文化,原系禹州市XX有限公司業務員,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鄭州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3月18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胡思奇、周鵬飛,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1〕118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任某某、曹某某、張某1、張某2犯詐騙罪,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經請示,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日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轄。2021年8月11日,因疫情防控等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故本院依法裁定本案中止審理。2021年12月30日,本院依法裁定本案恢復審理。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林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于帥江、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唐康萍、被告人任某某及其辯護人楊峰、被告人曹某某及其辯護人楊永偉、被告人張某1及其辯護人劉雪琴、被告人張某2及其辯護人胡思奇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河南省禹州市XX號XX室經營禹州市XX有限公司期間,招募被告人王某某擔任女主播,招募被告人張某1、任某某、曹某某、張某2等人擔任業務員,開展直播業務。由業務員通過交友網站結識男性客戶添加微信好友,在被告人王某某的配合下,以發展男女朋友、結婚等方式與客戶進行曖昧聊天,引誘客戶到“抖藍”、“嗨兔”直播平臺看直播,并利用“寫情書”、“開守護”、“主播PK”等套路誘騙被害人充值刷禮物。通過上述方式,騙得被害人李某等人錢款共計人民幣10萬余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其中被告人張某2騙取被害人郇某某21,283元;被告人任某某騙取被害人孔某18,447元;被告人張某1騙取被害人丁某16,310元;被告人曹某某騙取被害人李某9,134元,騙取被害人田某7,280元。
2021年3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任某某、曹某某、張某1、張某2在河南省禹州市被公安機關抓獲。六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任某某、曹某某、張某1、張某2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被害人李某、郇某某、孔某、丁某、田某、連某的陳述,證人左某的證言,辨認筆錄,充值消費憑證、微信聊天截圖,后臺數據,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及照片,諒解書,抓獲經過,人口信息、在籍生學習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任某某、曹某某、張某1、張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騙取他人財物,其中,李某某、王某某系詐騙數額巨大,任某某、曹某某、張某1、張某2系詐騙數額較大,其等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任某某、曹某某、張某1、張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任某某、曹某某、張某1、張某2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在各自家屬的幫助下向本院分別退繳違法所得75,354元、12,500元,被告人張某2在家屬的幫助下賠償被害人郇某某21,000元并取得諒解,酌情可以從輕處罰。此外,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尚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對辯護人的相關意見,不予采納。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2024年5月17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2022年9月17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三、被告人任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四、被告人曹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五、被告人張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六、被告人張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七、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沒收。
八、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八萬七千八百五十四元,發還相應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胡曉暉
審 判 員 余 樂
人民陪審員 姚 琦
書 記 員 蔣曉琦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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