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49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1-20)
(2022)滬0117刑初4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XX,戶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區,暫住本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2009年2月20日因嫖娼行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處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8月18日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處罰款人民幣一千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2012年3月14日因犯詐騙罪被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四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審。
公訴機關以滬松檢刑訴〔2022〕4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危險駕駛罪。本院依法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9月23日21時許,被告人沈某某酒后駕駛牌號為蘇CXXXXX的小型普通客車,至本區XX路XX路東約100米處時,遇民警進行酒駕整治。民警將被告人沈某某攔下后,經對其進行酒精呼氣測試,發現其有醉酒駕駛嫌疑,遂將其帶至醫院抽取血樣。經鑒定,被告人沈某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12mg/ml,已達到醉酒狀態。
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沈某某具有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從輕處罰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沈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并宣告緩刑。
被告人沈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沈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王文燕
書 記 員 成 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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