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47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1-20)
(2022)滬0117刑初4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某,男,1977年4月23日出生,,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輿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2014年2月因盜竊行為被處行政拘留15日,2020年10月因在駕駛證被吊銷期間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處罰款人民幣500元,2021年3月因在駕駛證被吊銷期間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處罰款人民幣1,000元;2019年7月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2個月15日,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因本案于2021年5月19日被查獲,次日被取保候審。
公訴機關以滬松檢刑訴〔2022〕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危險駕駛罪。本院依法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5月19日19時19分許,被告人黃某某酒后無證駕駛牌號為浙CXXXXX的小型普通客車,至本區XX公路XX路西約100米處時,遇民警進行酒駕整治。民警將被告人黃某某攔下后,經對其進行酒精呼氣測試,發現其有醉酒駕駛嫌疑,遂將其帶至醫院抽取血樣。經鑒定,被告人黃某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15mg/ml,已達到醉酒狀態。
被告人黃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某具有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認罪認罰的從輕處罰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拘役3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黃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劉 磊
書 記 員 呂秋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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