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4刑初65號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 (2022-1-20)
(2022)滬0104刑初6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丁某,男,上海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上海市徐匯區。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唐政,上海君拓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上海市徐匯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徐檢刑訴(202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丁某犯襲警罪,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1月17日立案,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丁某及其辯護人唐政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11月19日晚21時50分許,被告人丁某酒后搭乘滴滴專車司機王某駕駛的車輛返回住處時,因認為王某繞路,遂和王發生爭執。爭執過程中,王某將車輛停靠在本市徐匯區XX路XX路路口,并報警。當日22時03分許,民警梁立俊到現場后,要求丁某、王某前往派出所配合調查,但丁某拒不配合,故意揮拳擊打梁立俊的面部和頸部。經鑒定,梁立俊因外傷致左頸部上方皮膚劃傷,未構成輕微傷。被告人丁某到案后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丁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應以襲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丁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丁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丁某判處拘役五個月的刑事處罰。提請依法審判。
被告人丁某對指控的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對指控的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建議亦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丁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構成襲警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丁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丁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符合刑法罪刑相適應原則,本院予以支持。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襲警罪,判處拘役五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張玉標
書 記 員 連文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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