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23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2022-1-19)
(2022)滬0118刑初2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1,女,1971年2月11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程度,無固定職業,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咸豐縣。2021年1月20日因涉嫌詐騙犯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決定取保候審,2022年1月10日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由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決定繼續取保候審。
公訴機關以滬青檢刑訴〔202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11月,被告人王某1明知可能系犯罪所得,仍為非法牟利,向其微信好友提供其本人工商銀行賬戶(卡號:XXXXXXXXXXXXXXX3536),用于接收贓款并通過微信支付予以轉移。經查,2020年11月28日,證人王某在上海市青浦區被他人詐騙后將人民幣共計5,688元轉至被告人王某1上述工商銀行賬戶后被王某1轉移。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王某1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至湖北省咸豐縣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在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王某1主動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420元。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1的行為應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責任;其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1拘役四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王某1對指控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并自愿認罪認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1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王某1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420元予以追繳。
誡勉語:王瓊英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程 程
書 記 員 王婕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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