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91號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2-1-19)
(2022)滬0116刑初9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田某(自報),男,1989年12月20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地甘肅省禮縣,住上海市金山區(qū);2021年11月5日因本案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田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派檢察員陳忠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田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21年11月5日22時許,被告人田某醉酒后無故踹門進入被害人胡某居住的本區(qū)XX路XX號XX室內,對胡某進行毆打。被害人胡某向房某房外逃離,被告人田某仍追趕胡某進行毆打,后被告人田某在現(xiàn)場被民警抓獲。經(jīng)鑒定,被害人胡某的傷勢構成輕微傷。
被告人田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田某已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田某的行為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且有坦白、認罪認罰、賠償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田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被告人田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田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田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舒平鋒
書 記 員 徐舒怡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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