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47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2-1-19)
(2022)滬0116刑初4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孫某(自報),男,1990年2月27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無業,戶籍地河南省鄲城縣,住河南省新鄭市;2021年7月9日因本案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金山區看守所。
辯護人楊本迪,北京煒衡(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1〕12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柏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及辯護人楊本迪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0年至2021年間,被告人孫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歐易OKEX”APP提供技術支持。經查,2021年5月,本區被害人尹某在上述“歐易OKEX”APP被騙人民幣90萬余元。
2021年7月9日,被告人孫某被公安機關抓獲,于審查起訴階段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家屬代為向本院繳納代管款人民幣1萬元用于彌補被害人尹某經濟損失。
上述事實,被告人孫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認罪認罰,且有被害人尹某的陳述及其提交的手機截圖,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出具的工作情況,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出具的鑒定意見,公安機關提供的銀行交易流水、搜查證、搜查筆錄、封存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手機截圖、偵破經過、戶籍資料,繳款材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罪名無異議,同時認為被告人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偵查,認罪認罰,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較小,彌補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其父親病重,妻子被人打傷,需要其照顧,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本案屬網絡犯罪案件,本區被害人在涉案APP被詐騙,本案犯罪結果發生地在本區,故本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被告人孫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提供技術支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告人孫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家屬代為彌補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可對被告人孫某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孫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9日起至2022年2月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并沒收;在案款項發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舒平鋒
書 記 員 周 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