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9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2022-1-19)
(2022)滬0113刑初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顏某,男,1989年1月18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上海滬祥義齒有限公司員工,戶籍在江西省蓮花縣湖上鄉車田村樓下40號,暫住上海市寶山區。因本案于2021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1月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辯護人史峻,上海善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朱某,男,1977年1月10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系上海健舒義齒有限公司員工,戶籍在江西省蓮花縣湖上鄉南村村南村84號,暫住上海市嘉定區。因本案于2021年9月30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公訴機關以滬寶檢刑訴(202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顏某、朱某犯開設賭場罪。本院依法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顏某以營利為目的,于2021年6月起,在本市寶山區XX路XX號XX樓XX室其租住處以“三公開船”的形式開設賭場,供他人進行賭博活動,另建立微信群招攬賭客,并伙同被告人朱某共同負責賭場的日常管理,從中抽頭漁利。2021年9月30日21時許,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民警在上址查獲該賭場,當場抓獲被告人朱某及參賭人員陳浩、陳某1、李某1、羅某、唐某、李某2、舒某、陳某2、左某、劉某、賀某、李某3等人,并繳獲賭資人民幣8,300元、撲克牌一副。被告人顏某于2021年10月9日經民警電話通知自行至公安機關,到案之初未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后又作了如實供述。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即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該院認為被告人顏某、朱某的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同時具有坦白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顏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處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被告人顏某、朱某對指控事實、罪名、證據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顏某、朱某犯開設賭場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辯護人的相關辯護人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但根據本案的事實及情節,不宜對被告人判處緩刑。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顏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9日起至2022年6月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朱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30日起至2022年4月29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三、扣押在案的賭資、賭具依法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張 金
書 記 員 范楠楠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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