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13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2022-1-19)
(2022)滬0113刑初1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欒某,女,1958年5月27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無業,戶籍在上海市寶山區通河一村38號103室。2002年8月因犯盜竊罪被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2年8月因犯盜竊罪被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14年10月因犯盜竊罪被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19年3月因犯盜竊罪被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20年9月因犯盜竊罪被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20年12月29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21年11月3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公訴機關以滬寶檢刑訴(202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欒某犯盜竊罪。本院依法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欒某于2021年10月期間,通過藏匿、夾帶等方式,多次至本市寶山區XX路XX號被害人李某經營的清美鮮食店內實施盜竊,具體事實如下:
1、2021年10月7日21時許,被告人欒某至上址店鋪內,竊取貨架上的肋排一盒。
2、同年10月11日20時許,被告人欒某至上址店鋪內,竊取貨架上的大閘蟹四只。
3、同年10月13日21時許,被告人欒某至上址店鋪內,竊取貨架上的五花肉一盒,后被上述店鋪的經營者李某發現并攔住,被告人欒某遂將上述五花肉放回店內并逃匿。
被告人欒某于2021年11月3日被民警抓獲,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該院認為被告人欒某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同時認定其系累犯,具有坦白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欒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欒某對指控事實、罪名、證據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欒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欒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3日起至2022年7月2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欒某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張 金
書 記 員 范楠楠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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