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10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2022-1-19)
(2022)滬0113刑初1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丁某,男,1958年6月6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文盲,在滬務工,戶籍在安徽省渦陽縣臨湖鎮丁營行政村廟西自然村051號,住上海市寶山區。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7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公訴機關以滬寶檢刑訴(202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丁某犯盜竊罪。本院依法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10月12日、14日、15日夜晚,被告人丁某先后三次至本區XX路XX弄XX號工地內,趁無人注意之機,采用電動三輪車搬運的方式,共計竊得70×20×2cm(定制12孔)鋼板49塊(價值人民幣7,252元),非法獲利人民幣1,000余元。2021年10月17日16時許,被告人丁某在上述工地被民警抓獲,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該院認為被告人丁某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同時具有坦白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丁某對指控事實、罪名、證據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丁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7日起至2022年5月1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追繳被告人丁某違法所得,不足部分責令退賠。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張 金
書 記 員 范楠楠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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