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0刑初34號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22-1-19)
(2022)滬0110刑初3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男,1998年1月1日出生于山西省稷山縣,XX,戶籍在山西省。因涉嫌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1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楊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陳勝,上海三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楊檢刑訴〔2021〕120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經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潘玲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及上海市楊浦區XX中心指派的辯護人陳勝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5月至6月間,被告人黃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活動,為非法牟利,根據他人安排,使用本人身份證明注冊成立上海A有限公司和上海B有限公司,并在本市楊浦區XX公司的對公賬戶后將銀行卡等交付他人使用。
經查,上述銀行卡被用于網絡平臺的詐騙活動,孫某、王某等人在本市楊浦區等地被電信網絡詐騙后向上述對公銀行賬戶轉賬共計人民幣(下同)80余萬元。其間,上述銀行賬戶支付結算收入金額共計100余萬元。
2021年9月8日,被告人黃某被民警抓獲,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民警當場查獲并扣押涉案手機。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及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證人孫某、王某等人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調取證據通知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提取筆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準予設立/開業登記通知書、營業執照等工商資料,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回執),中國工商銀行出具的開戶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往來戶歷史明細清單等,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鑒定專項審計報告,公安機關出具的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聊天記錄截圖、銀行交易明細、工作情況記錄等,被告人黃某的歷次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確認。
公訴機關根據上述證據指控被告人黃某的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告人黃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黃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在律師見證下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黃某依法應予處罰。被告人黃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為嚴肅國法,維護公共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8日起至2022年7月7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查獲的作案工具應予沒收,責令被告人黃某退賠違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嚴亦賈
書 記 員 馬翔天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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