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9刑初99號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022-1-19)
(2022)滬0109刑初9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尋某,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于吉林省遼源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程度,外賣員,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遼源市龍山區。因涉嫌犯妨害公務罪于2021年10月23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虹口區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刑訴〔2021〕9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尋某犯襲警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牟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尋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尋某于2021年10月23日凌晨,在本市XX路XX號門口因瑣事與他人發生糾紛,后被接警趕至的公安人員帶至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廣中路派出所接受調查;在派出所候問室內,被告人尋某多次掙脫束縛帶,并用頭部猛撞民警施某且多次踢踹輔警張某,致施某、張某受傷。案發后,經鑒定,張某的傷勢已構成輕微傷。
上述事實,被告人尋某在開庭審理中無異議,并有證人施某、張某、顧某的證言,調取的執法記錄儀視頻資料、監控視頻資料,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驗傷通知書》《案發經過》及上海哲選健康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證實,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質證,證據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尋某以暴力方法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構成襲警罪。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尋某犯襲警罪罪名成立。案發后,被告人尋某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能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保護國家機關的正常公務活動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尋某犯襲警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3日起至2022年4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卞 飆
書 記 員 董旭晨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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