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9刑初80號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022-1-19)
(2022)滬0109刑初8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解某,男,1980年9月4日出生于江蘇省響水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程度,系江蘇省響水縣運河中學員工,戶籍所在地江蘇省響水縣,暫住江蘇省濱海縣。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審,2021年9月8日經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決定被繼續取保候審。
辯護人劉春霞,上海三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周某,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于江蘇省響水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程度,無業,戶籍所在地江蘇省響水縣,暫住江蘇省響水縣響水鎮匯豪都市。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審,2021年9月8日經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決定被繼續取保候審。
辯護人郭振偉,北京觀韜中茂(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某,男,1985年6月27日出生于江蘇省響水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程度,系上海妍澤紡織品有限公司負責人,戶籍所在地江蘇省響水縣,暫住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審,2021年9月8日經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決定被繼續取保候審。
辯護人常志剛,上海市恒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七部刑訴〔2021〕Z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解某、周某、張某犯虛假訴訟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施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解某及其辯護人劉春霞、被告人周某及其辯護人郭振偉、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常志剛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7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解某、周某、張某在同案關系人張某(另案處理)的指使下,作為原告或被告單位代理人,參與張某捏造事實提起的虛假訴訟。其中,被告人解某參與了9個車牌額度的虛假訴訟,致使張某獲得車牌額度拍賣款共計人民幣1,120,011元;被告人周某參與了9個車牌額度的虛假訴訟,其中6個車牌額度的拍賣款共計人民幣505,844元被凍結,3個車牌額度拍賣款共計人民幣368,478元由張某獲得;被告人張某參與4個車牌額度的虛假訴訟,致使張某獲得車牌額度拍賣款共計人民幣359,628元。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解某、周某、張某被抓獲到案。案發后,被告人解某、周某、張某如實交代了犯罪事實,各退賠人民幣2萬元。
以上事實,被告人解某、周某、張某及辯護人在開庭審理中均無異議,并有同案關系人張某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邊防和港航公安分局出具的《抓獲經過》《辦案說明》《辦案明細表》《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調取的訴訟材料、拍賣材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解某、周某、張某伙同他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虛假訴訟罪。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解某、周某、張某犯虛假訴訟罪罪名均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解某、周某、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均應減輕處罰。被告人解某、周某、張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預繳罰金,確有悔罪表現,均可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關于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國家司法秩序及社會秩序,保護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活動及公私財產所有權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解某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周某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張某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施月玲
孫 琳 娜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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