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9刑初62號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022-1-19)
(2022)滬0109刑初6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女,1976年6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旌德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無業,戶籍所在地本市。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羈押,2020年12月14日、2021年6月18日先后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刑訴〔2021〕6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牟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0年11月,被告人劉某出資租賃本市虹口區XX村XX號XX室并雇傭同案犯顏某、曹某1(均已判刑)等人共同在上述地址開設網絡百家樂賭場牟利,顏某負責操盤,曹某1負責“接和”。2020年12月12日凌晨,公安人員在上述地址抓獲被告人劉某及顏某、曹某1等人,并查獲賭資、賭具。
2021年2月28日起,被告人劉某伙同王某(已判刑),在本市XX路XX號XX室開設網絡百家樂賭場牟利,劉某負責提供場地、招攬賭客,王某負責現場管理,徐某、孫某(均已判刑)分別負責操盤、“接和”。2021年3月1日,上述賭場被公安人員查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在開庭審理中無異議,并有同案犯顏某、曹某1、王某、徐某、孫某及涉案關系人周某、曹某2、劉某的供述,證人陳某1、涂某、任某、晏某、吳某、黃某、陳某2、馬某、高某的證言,相關的辨認筆錄,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檢查筆錄》《扣押清單》《案發經過》及調取的相關刑事判決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與他人結伙,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犯開設賭場罪罪名成立。到案后,被告人劉某能如實供述罪行,且能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為維護社會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經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卞 飆
書 記 員 董旭晨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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