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7刑初39號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2022-1-19)
(2022)滬0107刑初3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XXX,男,1964年10月24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出生地江西省進賢縣,初中文化,個體經營,住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因本案于2021年8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該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李春何,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潘龍光,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XXX,男,1989年3月11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出生地江西省進賢縣,初中文化,個體經營,住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因本案于2021年8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該局取保候審。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1〕149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XXX犯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XXX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向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2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武晶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XXX及辯護人潘龍光、被告人XXX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自2020年4月起,被告人XXX從他人處進購筆芯、筆帽、筆管等半成品后,組裝加工為“英雄”品牌鋼筆后對外銷售。2021年8月24日,公安機關在XXX處查扣假冒英雄牌鋼筆共計3.7萬余支。經審計,2020年4月至2021年8月,XXX假冒英雄品牌鋼筆的非法經營數額為人民幣22.5萬余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
自2019年3月起,被告人XXX從XXX等處購進假冒“英雄”品牌鋼筆,通過“梓妍堂文化用品制筆廠”網店及線下交易等方式對外銷售。2021年8月24日,公安機關在XXX處查扣假冒英雄牌鋼筆共計1220支。經審計,2019年3月至2021年8月,XXX已銷售假冒英雄品牌鋼筆共計49萬余元,查扣待銷售商品貨值金額為5225元。
2021年8月24日,公安機關分別在江西省南昌市晏殊大道69號、進賢文港泉徐村2號將被告人XXX、XXX抓獲歸案。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并分別退賠權利人損失28萬元、22萬元,獲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XXX、XXX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靜安分局出具的搜查證、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搜查筆錄、扣押筆錄,上海XX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真偽鑒別證明》《商標續展注冊證明》《商標注冊證》《授權委托書》,證人姜某、陳某2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被告人XXX、XXX的供述、同案犯陳某1的供述,靜安分局出具的《調取證據通知書》、上海XX事務所出具的《司法鑒定專項審計報告》,上海XX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刑事諒解書》,靜安分局出具的《抓獲經過》、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本院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XXX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依法應予處罰。被告人XXX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依法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XXX、XXX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XXX、XXX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XXX、XXX在取保候審期間能遵紀守法,具有悔罪表現,公訴機關及辯護人建議適用緩刑的意見,可予采納。根據本案具體情況,結合各名被告人退賠權利人、退繳違法所得、預繳罰金情況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百一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
二、被告人XXX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在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至本院。)
被告人朱國祥、XXX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三、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及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張敏婕
人民陪審員 楊俊芳
人民陪審員 丁 瀠
書 記 員 徐珒一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